
孟加拉國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2009年3月24日頒布的《商標法》。由孟加拉國工業部專利、外觀設計和商標司(即DPDT)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
英語、孟加拉語
孟加拉國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但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按“在先使用”主張商標權。
商標使用期限是申請日起7年,續展期6個月,寬展期6個月,續展有效期為10年。若注冊商標連續5年不使用,任何人可對其申請撤銷。
目前,孟加拉國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不接受一標多類申請。商品分類與國際商品分類相同。關于紡織品商標,如果商標僅由字母或數字或其任何組織構成,在第22-27類中要求按其組別分別申請。
1.具有顯著性的公司名稱、商號或自然人的名稱可以注冊為商標;
2.申請人或其前任的稱號或出具書面同意的其他人的簽字或照片;
3.一個或多個創造文字;
4.一個或多個與商品的特征或質量沒有直接關系的文字;
5.個人姓名、教派、世襲階級的名稱,或孟加拉種族或地理名稱,提供使用證據后可以注冊;商標可以是字母、數字或它們的組合(紡織品除外),提供使用證明后可以注冊。總之,一個商標對它使用的商品具有識別性就可以注冊;
6.用于相同商品上的兩個或多個商標,其商標主體部分彼此相似,可以提交一份申請注冊為系列商標,系列商標被認為是聯合商標;
7.為避免欺騙或混淆,注冊官可以要求使用在相同或不同商品上的相同所有人的相同或相似商標注冊為聯合商標;
8.符合規定的組織可以申請注冊證明商標;
9.包含創造字的馳名商標可以在各類別申請注冊防御商標。
證明商標申請注冊時無須提出使用證明,但須提出使用宣誓,陳明該商標是否已使用或意圖使用。在商標注冊后,如連續5年未使用,得被申請撤銷。
商標注冊后連續5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請撤銷,不可抗力除外。商標無效或撤銷申請可向商標注冊處或法院提出,在現行審查條件下,一般需耗時4-5年。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發票、標簽、廣告、包裝、裝潢、書面聲明、產品目錄、市場調查結果、營業額證據、報價單。
孟加拉國是《TRIPS協定》《巴黎公約》《WIPO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暫未加入《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故商標注冊只能通過“單國注冊”的方式辦理。
1.商標檢索:在開始商標注冊流程之前,通過商標數據庫進行商標檢索。通過商標檢索,可以了解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是否在商標注冊處已經被提起申請的信息;
2.提交申請:商標檢索完成后,可以向商標注冊處提交商標注冊的申請;
3.形式審查:申請遞交后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
4.實質審查: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對于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
5.公告:經審查,審查官認為商標申請可以被接受后,便會在孟加拉官方商標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起轉為商標異議期。自公告日2個月為異議期;
1、商標圖樣
2、具體商品或者服務項目
3、申請人名義和地址
4、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委托書
6、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注:1.孟加拉商標只允許一標一類申請,不支持一標多類注冊申請。
2.如果商標申請人不是具有孟加拉國籍,必須委托當地律師或者代理人遞交申請。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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