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尼泊爾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1965年8月30日頒布的《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商標法》“尼泊爾工業部”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商標專用權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須依法登記。若申請人非尼泊爾居民,須委托本國專門的商標代理人辦理尼泊爾商標注冊。
尼泊爾商標注冊后7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冊日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7年。
使用任何語言文字的商標均可獲準注冊,但需提供該商標文字的英譯文和英文譯音,以便在注冊證上明確標注。
1、連續一年未使用可提撤銷;
2、若以國內申請基礎提交申請,需要在申請日期之后的2年內提交國內注冊證書。
尼泊爾是《巴黎公約》、《wIpo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暫未加入《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故商標注冊只能通過“單國注冊”的方式辦理。
1、提交申請:申請人應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書”,并將其提交至尼泊爾知識產權局。
2、形式審查:尼泊爾知識產權局對申請人的申請書和商標圖樣進行形式審查,對于符合要求的申請,將在官方網站上發布審查結果。
3、實質審查:尼泊爾知識產權局將根據商標申請內容,對商標圖樣、商品或服務項目進行實質審查。如果商標符合法律要求,將被授予注冊決定并向申請人發出注冊公告。
4、公告:如果在規定期限內,尼泊爾知識產權局沒有收到任何異議或者提出任何異議的信息,就會做出注冊決定。注冊決定將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自公告日起90天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①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②商標缺乏顯著性
③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④惡意注冊
⑤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等。
5、頒發證書:在公告期內收到異議的,尼泊爾知識產權局將頒發證書。
①申請人提交申請后,將頒發商標注冊證書(可選擇郵寄或親自遞交)。
②如果申請人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向尼泊爾商標局繳納規費,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
③如果申請人對提交的申請進行了更改,則該變更應在更改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
④申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繳納規費。
⑤如果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或異議,申請人應根據其商標注冊申請的內容和理由向尼泊爾商標局提出上訴。
⑥如果申請人對已收到的審查意見有異議,可以向尼泊爾商標局提出復審,但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
1、需要提供清晰的商標圖樣;
2、標明需要保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以及類別的說明;
3、申請人的姓名、地址以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4、提供申請人的身份文件;
5、商標申請的委托書(委托代理機構時需要提供)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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