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前日海關總署發布56號文后,海關總署馬不停蹄地發布了57號文,在短短一周之內連續發布兩部關于跨境電商的法規,實屬罕見。其實這并不是重點,重點是文件中的內容直接關系到跨境電商行業的發展。特別是57號文,是對跨境電商行業巨大的利好,簡單地說就是:前期在試點名單里的跨境電商企業,可以享受特殊政策,該怎么試還是可以繼續怎么試。這么一來,原本猶如草原萬馬策奔的亂跑現象,馬上變成在數條高速公路上的跑車,但還是要遵守交通規則。具體來看看萬國優品的解讀及57號文全文:
萬國優品:57號文件進一步為56號文件限制了適用范圍:“1210”監管方式用于進口時僅限經批準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進一步肯定了保稅合法跨境電商的地位是不可取代和挑戰的。萬國優品是國內最早與海關實現互聯互通的合法進口平臺,是具有前瞻性的!
也是未來跨境電商唯一的合法出路!
相關鏈接:海關總署第57號文件公告內容
以下為《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7號(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全文:
為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口業務發展,方便企業通關,規范海關管理,實施海關統計,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保稅電商”。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臺實現跨境交易,并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場所外)之間通過電子商務平臺交易的零售進出口商品不適用該監管方式)。
“1210”監管方式用于進口時僅限經批準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關監管方式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的電子商務企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經營企業、支付企業和物流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備案,并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實時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上述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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